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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本市户籍家庭符合条件可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发布时间: 2020-01-12 11:30:00

来源: 地产观点网

分类: 其他楼讯


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一则消息,关于修改《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这也是继广州市住建局于1月7日颁布《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后,又一座一线城市——上海公布了关于共有产权房的政策通知。

此次上海颁布修改后的管理办法显示,其中新增一条款项:非上海市户籍家庭同时符合居住证持证和积分、住房、婚姻、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和财产等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此外,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要求,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如果有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和同住人的居住证全部被注销,但因户口迁入本市导致的除外;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腾退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将由房屋所在地或分配供应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

同时,修改后的管理办法提出,对于上海市城镇户籍家庭或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以上市转让或者由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购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房屋管理的行政决定或者有违约行为未改正的除外。上市转让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购房人、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且住房不再困难的,应当在办理商品住房转移登记前,先行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符合确有必要购买商品住房情形的除外。具体例外情形,由上海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对于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其交易管理按照上海市市相关规定执行,但购房人的户口迁入本市的,将按照上述两段内容的规定执行。

深圳“商改租”新规 涉及既有办公、商业类不动产

1月9日,深圳住建局发布《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既有商业和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商改租”的改建原则等方面进行规范。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通知》表示,改建项目不改变原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整体确权、整体转让,不得分拆确权、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出售。

上述提及改建类项目还需满足相关条件,包括已办理不动产第一次登记且不动产权证载用途为办公、商业;不存在查封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如果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必须同时取得所有他项权益人同意。

同时,以宗地或栋为单位;不能以宗地或栋为单位的,改建的部分应当是相对独立的空间且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

 

责任编辑: xia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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