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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情形可申请应急使用维修资金

发布时间: 2017-05-06 06:38:40

来源: 要闻资讯

分类: 其他楼讯


【以下信息来源“要闻资讯”,由楼盘网于2017-05-06 06:38:40整理提供】

黎女士是北新区一个步梯小区的业委会工作人员,关于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她表示曾经历不少波折。去年3、4月份,小区某栋楼公共部分出现渗漏,黎女士便向住宅维修资金中心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然而,因为部分业主不签名同意,最终无法使用住宅维修资金。

“低层业主认为对自己没影响,于是不同意,小区里还有很多出租的房子,这类业主也有不同意的。”因使用住宅维修资金,需“双2/3”业主签名同意,最终该小区申请使用住宅维修资金“告吹”。

黎女士表示,“双2/3”业主同意让使用难度大大增加。南都记者查询去年同期仍在施行的《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于使用住宅维修资金,第三章第二条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署确认同意才能生效,并在小区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此外,某物业公司老总王先生(化名)则表示,在使用住宅维修资金上,由于指引不明确,办理一件事常要走多趟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这让人“很恼火”。

新变化

全市实行统一交存标准和业务规范

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表示:“《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4月1日颁布实施。新政出台,从制度上规范了全市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全市实行统一交存标准和业务规范,建立由市、县(区)、街(镇)三级监管体系,确保资金安全、可操作性更强,最大限度地发挥维修资金的作用。”

据了解,旧版本的细则主要针对的是蓬江、江海、新会三区,而新规的出台,适用范围扩展到三区四市,全市实行统一交存标准和业务规范。

新细则第十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为:(一)没有设电梯的商品住宅(含别墅)、非住宅,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二)内设电梯的商品住宅、非住宅(车位、车库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在本实施细则实施之前,已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超出标准部分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滚存使用。

应急使用无需“双2/3”业主同意

新旧规发生哪些变化?南都记者对比新旧两个版本发现,在应急使用上,新细则明文规定6种情形将可申请应急使用维修资金。新细则第二十六条列出,出现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或严重影响正常使用,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可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新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不经“双2/3”业主同意,即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不过,对于其他非应急情形,仍需“双2/3”业主签名同意方可申请维修资金。据悉,交存方面,市民可就近到邑门式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申请使用业务,在“侨都之窗”自助交存维修资金。

六种情形有哪些

◎电梯经评估、检验认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消防部门认定需要立即整改的消防设施故障

◎屋面、外墙渗漏

◎供水、排水设施堵塞、爆裂,二次供水水泵等设施损坏

◎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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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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