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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农村宅基地规范出炉,不能有超过14.1米高的房子

发布时间: 2018-12-05 10:30:27

来源: 江门楼盘网

分类: 政策法规


为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近日,开平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开平市实际情况,草拟了《开平市农村住宅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予以公告,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及建议。

▲官网公告截图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单块宅基地上的住宅建设层数不得超过四层(第四层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第三层建筑面积的一半),总高度不得超过14.1米。村民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住宅建设,逾期将注销。确需延期的,可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而镇(街)人民政府、管委会受理村民的申请材料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开平市庙边村实景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宅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江门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开平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建房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用以建造个人住宅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农村住宅规划管理具体事务由各镇(街)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各镇(街)、管委会的农村住宅规划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市有关部门各司其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选址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各镇(街)、管委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取得市国土部门出具的《村内宅基地、空闲地建设用地批复书》。

第五条 村民建房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也可选择镇(街)人民政府、管委会免费提供的建筑设计图纸。农村宅基地住宅设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宅建筑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单块宅基地上的住宅建设层数不得超过四层(第四层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第三层建筑面积的一半),总高度不得超过14.1米。

(三)建筑外飘根据村实际情况并结合村的乡规民约而定,但不得超过1.5米(其中建筑山墙不得外飘)。

(四)外立面按村庄规划中村庄农房建筑风貌图要求实施。

(五)室内外标高须与村的实际情况相符,原则上村内各建筑物的标高须统一。

(六)门口步级、台阶、散水及坡道不得超出用地红线建设。房屋的雨水、污水应采用落水管线有组织排放,临街外墙不得设置排放管,地面排放管必须埋入地下,不得外露地上。化粪池、贮粪池等必须设置在建筑红线内。

第六条 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应当依法向镇(街)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村内宅基地、空闲地建设用地批复书》;

(四)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五)住宅设计图。

镇(街)人民政府、管委会受理村民的申请材料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批准建房的,向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同意批准建房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村民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住宅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取得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由镇(街)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注销。确需延期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镇(街)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第八条 镇(街)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负责规划许可批后管理工作。凡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或者利用失效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镇(街)人民政府、管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 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 Gre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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