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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江门市公积金缴存、提取即将迎来多项变化

发布时间: 2018-08-18 16:14:41

来源: 江门置业宝

分类: 其他楼讯


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严格审核;公积金提取方式改变,提取条件有多项放宽……小编日前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缴存办法》)、《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提取办法》)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3年印发的《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缴存办法》)《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提取办法》)同时废止。


一、新《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一)规范缴存基数标准。新《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二)转变业务模式。为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委托银行受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新《管理办法》实施后,缴存单位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业务。

(三)明确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新《管理办法》明确了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和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流程。单位连续三年亏损,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二、新《缴存办法》的主要变化

(一)简化审批要件。

新《缴存办法》取消了新设立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个人账户设立、年度调整和托管手续的部分资料。

(二)规范业务标准。新《缴存办法》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修订了原《缴存办法》部分条款。

新《缴存办法》规定:单位应指定专门的经办人员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此外,新《缴存办法》还规范了单位或职工申请开具缴存证明的事项。

(三)维护职工权益。

新《缴存办法》规定: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启封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公积金管理机构督促单位办理。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交住房公积金和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办理补缴手续。

三、新《提取办法》主要变化

(一)加强提取监管。新《提取办法》规定: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暂停其三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二)放宽提取条件。新《提取办法》放宽了我市和市外以自有资金全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所购住房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只需提供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全额发票,不需要办妥不动产权证书。

放宽了市内购房提取首期的方式,职工以自有资金支付首期的,在购房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放宽了按年提取还贷第二次及其后各次提取的时间及金额限制,职工在上次提取满一年后可以自行选择合适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提取额度为上次审批间隔期满后累计实际还款额及本次申请提取之日起十二个月的应还本息额。

放宽了按月提取还贷第二次及其后各次提取的时间及金额限制,可同时申请提取上次审批间隔期满后以自有资金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三)调整提取额度。原《提取办法》实施后,我市根据住建部等部门通知对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进行了修改,规定初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最高额度为2015年5月至申请提取月期间可提取的额度。新《提取办法》将初次提取额度调整为申请当月开始6个月的租金。

原《提取办法》规定:职工纳入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最高提取额度为实际纳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时间乘以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新《提取办法》将提取额度调整为在正常缴存状态下,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已封存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增加提取要件。由于业务模式改革,新《提取办法》要求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需同时提供职工本人有效的收款账户(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五)简化办理程序。新《提取办法》实施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需要单位审核和加盖印章。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受委托银行业务网点申请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后,受委托银行根据审批结果进行支付。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市民,新办法实施后,部分符合旧办法提取条件的市民可能不符合新办法的提取条件,部分市民租房提取公积金的额度有所减少,请这些市民在新办法生效前尽快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提取手续。

责任编辑: Gre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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