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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房屋销售现场资料公开透明 不得渲染房价上涨预期

发布时间: 2018-05-09 14:24:20

来源: 江门日报

分类: 其他楼讯


市住建局日前公示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建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市民如有意见可于5月23日前进行反馈。

规范信息公示行为

1、销售人员不得渲染房价上涨预期;

2、销售现场公示信息及宣传单、推介书、售楼书等宣传资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者;

3、销售现场应设置商品房销售信息专用查询电脑;

4、邻避设施需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据了解,《办法》旨在规范商品房经营者在新建商品房销售现场的信息公示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中因购房人与商品房经营者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纠纷,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商品房交易秩序。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应在销售现场公示企业信息(证件);商品房基本信息,包括项目有关证件、有关合约文本、规划设计图纸、价格信息;商品房项目销售进度信息;商品房装饰装修信息(本项仅适用于全装修销售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同时在全装修样板房显著位置公示);其它需公示的内容等。

在价格公示方面,《办法》要求公示商品房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以及商品房交易、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等信息(代收代办费用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在其它需公示的内容方面,《办法》还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示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

此外,在购房特别提示信息方面,《办法》指出,项目及周边影响因素也要公示。该因素是指不局限于项目规划区域内,影响业主利益及可能引起交易纠纷或业主投诉的因素,其中明确指出包括各类污染、辐射、规划的公共设施、环境变迁情况以及邻避设施或其他因素等。

 

如何公示?

《办法》指出,相关信息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以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的为准,遵循真实、准确、有效、全面原则,做到字迹清晰、标示醒目;相关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保持销售现场公示的信息与相关部门发布公示的信息及实际情况相一致。此外,各企业根据销售现场场地条件进行合理布局,多个公示内容应集中整齐排列放置,原则上公示区域(不包括销售模型、销售沙盘)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公示区域跟销售模型(沙盘)的距离不超过10米;公示栏与公示台应该集中在同一个区域。销售现场公示信息及宣传单、推介书、售楼书等宣传资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者。

此外,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同时,在销售现场设置《商品房项目销售进度控制表》。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示的房源信息中显示为“可售”且未被认购的房源,不得无故拒售,不得分期销售。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销售人员应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证件、文件、图纸等,如实向购房人介绍商品房项目相关情况,不得发布虚假、不实信息,不得渲染房价上涨预期,误导购房人;对购房人在销售现场查询公示信息,应积极提供协助和指引;对购房人想要了解的其他合理的交易、消费信息,应及时、准确提供;若购房人提出查验原件,要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原件。

如果公示信息不合格怎么办?《办法》指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保持高压严查态势,对不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有关事项,或信息公示不完整、不规范、未及时更新或存在误导、虚假信息的企业,视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暂停商品房销售网签资格、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等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企业,绝不姑息,一律公开曝光,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对性质恶劣的,要依法清出市场;构成犯罪的,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zengqian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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